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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北京菜篮子配送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

※发布时间:2018-6-12 1:13:4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签订的协议属于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进度需另行约定,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骆驼集团”)与北京菜篮子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配送”)、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凯马”)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各方拟在车辆采购、三电供应、融资租赁等方面开展合作。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普通货运;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含冷鲜畜禽产品);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化妆品、卫生间用具、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粮食、饲料;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种植蔬菜、水果、坚果;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调查;家庭服务;清洁服务;货运代理;会议服务;票务服务(不含飞机票);劳务服务;劳务派遣;设计广告;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出租商业用房。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农用运输车、汽车及配附件(按国家经贸委公告执行);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1、山东凯马应确保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两款纯电动物流车具有工信部公告,及被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北京市示范应用纯电动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2、上述约定车型具备销售条件并且国家政策明确后,菜篮子配送应立即启动同山东凯马商务合同磋商,确定车辆具备配置、采购价格、分批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并同山东凯马签订正式《电动物流车采购合同》。

  3、山东凯马在同菜篮子签订《电动物流车采购合同》同时,须同骆驼集团下属锂电、电机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协议》。

  7、如因骆驼集团、山东凯马方面原因不能按期提供菜篮子配送车辆需求,由骆驼集团负责协调其他车厂车辆满足菜篮子配送方面要求。

  菜篮子配送是北京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承担北京“菜篮子工程”,制定统一标准体系,实现新能源电动汽车配送净菜。山东凯马系车辆生产、制造厂商,具备年产汽车20万辆的生产能力。

  本协议各方将基于各方的领先优势,实现产业板块的互通互融。公司将为山东凯马提供优质的锂电池、电机、电控产品;同时为北京菜篮子配送购买电动物流车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三电+租赁”商业模式的全面推广,促使公司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产品快速切入新能源汽车各细分产业链,加速成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综合供应商;同时将对提升公司竞争力、助力公司“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公司综合盈利能力产生正面影响。

  本协议是合作三方关于合作事宜的原则性、框架性约定,实际执行进度需以三方另行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本次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签订的协议属于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进度需另行约定,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骆驼集团”)与武汉飞龙跃江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越江”)、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各方拟在车辆采购、三电供应、融资租赁等方面开展合作。

  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新能源研发;汽车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车租赁及代驾服务;电动汽车的电机、电池、设备的研发、销售;充电桩的批零兼营;新能源汽车运营管理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的除外)。

  经营范围:客车及其底盘和专用汽车的制造及销售;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或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汽车相关总成及零部件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车辆售后服务、技术咨询与培训;橡胶密封制品制造;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的制造、销售;送变电工程专业总承包;载货汽车的制造及销售。

  1、本次合作标的物为WG5040YBEV电动物流车(S68)、WG5021电动物流车(C35)、WG5030(垃圾环卫车)。

  1、扬子江应确保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三款纯电动车具有工信部公告,及被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上述约定车型具备销售条件并且国家政策明确后,飞龙跃江应立即启动同扬子江商务合同磋商,确定车辆具备配置、采购价格、分批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并同扬子江签订正式《电动物流车采购合同》。

  3、扬子江在同飞龙跃江签订《电动物流车采购合同》同时,须同骆驼集团下属锂电、电机公司签订与本次合作标的物匹配数量的《产品采购协议》。

  飞龙跃江是武汉市规模较大的电动车运营公司,为有大量电动物流车需求的集团性客户。扬子江为以客车为核心产业,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客车、专用车技术为发展重点的整车制造企业。

  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三电+租赁”商业模式的全面推广,促使公司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产品快速切入新能源汽车各细分产业链,加速成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综合供应商;同时将对提升公司竞争力、助力公司“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公司综合盈利能力产生正面影响。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对三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所涉及事项具体内容,将由三方另行签署具体协议或合同。本次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签订的协议属于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进度需另行约定,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骆驼集团”)与武汉亚投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投新能”)、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各方拟在车辆采购、三电供应、融资租赁等方面开展合作。

  经营范围:客车及其底盘和专用汽车的制造及销售;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或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汽车相关总成及零部件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车辆售后服务、技术咨询与培训;橡胶密封制品制造;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的制造、销售;送变电工程专业总承包;载货汽车的制造及销售。

  1、扬子江应确保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纯电动车具有工信部公告,及被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上述约定车型具备销售条件并且国家政策明确后,亚投新能应立即启动同扬子江商务合同磋商,确定车辆具备配置、采购价格、分批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并同扬子江签订正式《电动客车采购合同》。

  3、扬子江在同亚投新能签订《电动客车采购合同》同时,须同骆驼集团下属锂电、电机公司签订与本次合作标的物匹配数量的《产品采购协议》。

  武汉亚投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互联网新能源巴士”为核心生产力的IT企业,致力于打造新形势下的互联网新能源的城市生态交通。扬子江为以客车为核心产业,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客车、专用车技术为发展重点的整车制造企业。

  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以“三电+租赁”商业模式的全面推广,促使公司动力电池、电机、电控产品快速切入新能源汽车各细分产业链,加速成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综合供应商;同时将对提升公司竞争力、助力公司“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公司综合盈利能力产生正面影响。

  本协议是各方达成的原则性、框架性约定,具体合作事宜需以三方另行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为准。本次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9日,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新能源”)负责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项目”一期正式投产,产能规模达2GWh。公司将紧随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趋势,继续加快加大后期建设,2017年底将达成4GWh产能,“十三五”期间将形成8G-10GWh的产能规模。骆驼新能源将紧密结合湖北骆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拟收购的襄阳宇清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以电池、电机、电控三位一体、以“三电+租赁”的模式为新能源动力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公司自2007年以来,一直致力于锂电池的研发、中试,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已经在锂离子电池领域拥有先进、前沿的技术储备,研发技术位列国内同业前列,研发的产品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公司按照高技术含量、高自动化制造水平、高端生产设备、高标准来设计、建设锂电池制造工厂,一期项目主要产品已通过了国家强制性能检测认证,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目前骆驼新能源已与多家车企签订了动力电池供货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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