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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在产业集群政策法规体系研究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7-6-16 18:02:2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国务院发展与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陈东琪认为,产业集群是有效的区域发展战略,是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产业集群是区域经济发展的趋势,并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产业集群的发展同循环经济的发展一样,需要国家及地方政策的引导和法律法规的规范,而循环济下的产业集群的发展更离不开政策与法律法规。产业集群从整体出发挖掘特定区域的竞争优势,所以产业集群要求重新思考自己的角色定位。

  循环经济思想是由美国经济学家K.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是指在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所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内,产品的资源投入、生产流程和产后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的线形增长经济,转变为“资源消费―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生态型经济。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生态脆弱。客观上要求产业集群必须由粗放型发展向集约型发展升级转变。产业集群式发展和循环经济式发展耦合于产业的生态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许多产业集群不是在循环经济下形成的,需要进行调整与升级。如果不尽快调整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和方式,经济发展将难以持续。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型产业集群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促进产业集群是大力发展区域经济的必然选择,而产业集群必须遵循循环经济。这必须由对此进行约束和引导,出台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需要加大研究力度,为法律的出台和循环经济与产业集群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日本、美国三个国家是循环经济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三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也比较先进。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也走界前列。日本是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联邦和州相继制定了大量有关源削减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源削减法律制度开始在美国大地生根并不断完善。日、德、美的循环经济立法反映了他们共同的立法的转变,即以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为发展趋势,从末端处理、源头控制到循环利用的转变。但三个国家立法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现代意义上的产业经济政策起始于17世纪,当时,英国为了促进本国的生产和出口通过国家干预的形式出台一些政策法规,以增强其经济地位。其后,美国、也明确指出发展生产力必须借助国家力量,而不能经济的自发转变。20世纪中后期,对于产业的干预越来越多。美国、丹麦、、、日本、韩国等国家,由于产业集群类型、现阶段发展状况和相关的具体差异,各个国家所采取的集群政策有着显着不同,在产业集群政策的制定方面还是存在一些共同的原则值得研究和借鉴。

  目前,针对循环经济下的产业集群法律政策体系研究的很少。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和行规,只是在某些法律和行规中包含了一些循环经济方面的内容,如《保》、《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采购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包含了循环经济的内容。我国地方有一些循环经济的法规规章,但真正体现循环经济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并不普遍。比较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规有:《贵阳市建设循环经生态城市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大大促进当地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层面的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立法经验。

  从政策层面看,我国现有的产业政策法规有:国家发展委《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897号);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年)等。湖北省在中部崛起的大背景下,应该利用我省的区域发展优势,出台一些积极的产业政策,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

  在学界,迈克尔?波特教授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通过研究出集群对于提高产业和区域竞争力的重大作用,并在此后的研究中对于集群发展、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英国学者Jay Mitra在2001年欧洲中小企业集群调查的基础上,对欧美等国家20世纪后期以来常用的集群政策进行了整理归类,等等。这类研究对于我们初步了解集群政策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我国学者对于集群政策也有相关的研究探索。陈继祥等学者曾撰文介绍了国外产业集群政策的研究,认为集群政策有助于优化集群动力机制和改善集群等,我国应培育优势集群、加快区域发展。聂鸣等人分析了OECD国家集群政策的特征和一般原则,指出必须以现有新兴集群为基础制定相应政策而不能刻意创造集群,政策目标应该是鼓励集群内企业的合作和网络化等,把集群政策作为产业政策的重要补充,着力提升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刘恒江、陈继祥在《国外产业集群政策研究综述》一文中对国外产业集群发展政策做了比较详细的研究。

  一般而言,集群政策是某国或地区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等的综合和延伸,其作用是保持和促进集群的健康发展,并发挥集群对繁荣当地经济的牵动效应。集群政策不同于传统的产业政策,后者只关注于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或企业,而集群政策的目标则是从一般的产业部门升级到集群所包含的更广泛的网络价值链,其作用方式也与传统产业政策“由上而下”的执行不同,而是“由下而上”的主动接受。由于集群的众多好处,国家都把集群当作一种政策工具,取代传统产业政策来刺激集群所在地区的技术创新和提升区域竞争力,使之成为繁荣区域乃至国家经济的新动力。意大利的集群政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已成为闻名的“产业区”规范性文献。

  英国学者Jay Mitra在2001年欧洲中小企业集群调查的基础上,对欧美国家20世纪后期以来常用的集群政策进行了整理归类。政策种类和政策内容包括:(1)企业导向,为企业提供融资,发展咨询服务,培训人才,等等;(2)增强集群吸引力,鼓励集群内部投资,吸引区外的技术、资本和劳动力等经济资源;(3)服务设施建设,包括物理设施、知识设施、特殊服务和技术中心的建设;(4)加强技术、市场、出口和业务等信息的收集、存储、流通和交易;(5)培训和研发,支持教育、培训和研发项目;(6)鼓励协作,支持企业网络及协同作用,培育性竞争和文化氛围,等等。集群政策设计应该遵循的原则有:(1)整体性原则;(2)动态性原则;(3)“自下而上”的原则;(4)非拷贝原则。

  的经济理论与产业实践证明,成功的产业集群往往是市场驱动和政策激励的综合结果。尽管界定集群和推进集群化方式各有不同,效果也各有差别,但仍有许多共性可资借鉴。

  其五,建立标准化集群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长期对集群进行实时分析,为制定科学的产业集群政策提供了动态的信息支撑。

  从国外产业集群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在产业集群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解决产业集群的“市场失灵”问题,优化产业集群资源配置。二是解决产业集群组织的内耗问题,帮助理顺产业集群组织的内部关系。三是优化产业集群的动力机制。四是改善产业集群。

  经过20多年的,我国产业集群已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沿海、沿江地区初具规模。成千上万个中小企业的崛起和不同类型产业集群的形成,促进了沿海区域经济的高速增长,并且吸引了大量外资向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浙江沿海经济区和胶东半岛集聚。这些产业集群区不仅成为我国的经济增长点,而且成为该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是产业集群发展很不平衡,部地区尤其西部地区集群经济由点向带发展的趋势已见端倪,但是和发达地区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目前,关于如何促使产业集群的形成,国内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业集群完全是自发形成的,不应干预;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遵循产业集群形成的规律,促进产业集群快速而健康地形成。还存在一种折中的观点。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既有历史因素又有偶然因素,既有市场因素又有非市场因素。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产业集群形成中的作用不明确,一些地方对当地产业集群,或者疏于管理和引导,导致产业布局毫无规划,企业随意布置;或者完全由人为制造产业集群,大兴土木建立工业园区,进驻企业寥寥无几;即使有大量企业入园,也仅是产业扎堆,并未形成产业关联,没有体现出聚集效应,不能称之为产业集群。

  我们认为,在我国产业集群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职能,提高管理效能,对产业集群的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要加大对公共要素的投入,创造适合集群发展的,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创建宽松的体制,这是促进我国产业集群发展的关键。

  中央应制定完整的产业集群发展战略和科学系统的产业集群政策体系,地方要切实做好战略规划,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产业发展战略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一个稳定的、可持续的经济和,创造有效的和有活力的市场功能构架,有力地促进产业集群系统中不同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和知识交流,并通过提供战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信息失真,消除政策不匹配和失灵。

  通过有关法律、政策和文件,要求集群企业遵守集群规则,以提高集群的有效性。如在劳动力政策方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按居住地划分城乡人口,按职业确定居民身份的现代城乡户籍管理政策,消除农民进城的人口迁移政策障碍,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在市场行为方面:制定较完备的法律、规章体系,实现法制管理。实施市场准入管制,一方面要允许新企业进入,另一方面又要对进入条件做出限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避免无序和过度竞争。对行业协会、研究咨询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减少垄断色彩,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培育各类要素市场,完善法规体系和服务机构,改进产业集群发展体制。在产业政策方面,遵循产业发展经济规律,制定相应产业集群发展战略,对新产业布局要分工协作,安排项目。对已有的产业发展要努力形成紧密配合,专业分工与协调,形成网络体系。在金融政策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和利率这两个金融杠杆的作用引导产业集群。在技术政策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科技企业落户;进一步完善“产学研”合作政策,扩大对科技教育等领域的投入、引进力度及科技力度。

  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以前,我国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散见于一些的法律法规中,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没有专门的法律;关于产业集群的发展,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该法的出台,为产业集群向循环经济转型和升级提供了法律保障。

  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经济潮流和趋势。2004年9月,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召开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用循环经济指导“十一五”规划的编制。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提出了《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产业集群的发展提出循环经济的要求。这些政策的出台对指导产业集群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在2005年2月25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湖北产业集群的建设与发展问题已引起省委省领导的高度重视,但有的地方重视程度不够,亟待统一,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要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提供保障。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基本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形式,其实质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社会发展效益。加强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提升社会发展水平,加强,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实施节约资源和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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