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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境内金融机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8-30 3:25:4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通知指出,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并购安全审查内容为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跳蛋门事件完整照片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以及对涉及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

关键词:外资并购规定